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行政处罚事项服务指南(一)
来源:新疆民政 发布日期:2017-07-31 12:35
事项名称 |
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事项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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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裁量规则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办理机关 |
民政厅 |
责任部门 |
区划地名处 |
联系电话 |
0991- 2892295 |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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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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